稅務專題:海外所得稅務完全指南
近年投資風氣盛行,許多人開始學習海外投資、佈局海外相關金融商品,如投資海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但除了投資獲利的想像空間外,對於衍伸出來可能的稅務問題卻充滿疑問,等到報稅才知道需要因此繳納稅額。
.什麼是海外所得
.
海外所得分類
.海外所得計入標準
.
海外已繳納之所得稅可否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計入歸屬
什麼是海外所得
一般我們所稱呼的「
海外所得
」,全名為「
海外及港澳地區來源所得
」,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以外之所得
。
也就是說只要是所得發生地在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全都歸屬於海外所得
。
海外所得分類
國人在海外所獲得的所得來源是非常的多樣化,為了與國內來源所得有一致性的分類基礎,故個人海外所得的項目類別也採取與個人綜合所得的10類所得分類相同。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注意: 海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海外利息所得,處分(出售)之利得則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海外所得計入標準
由於大部份國民的海外所得並不多,為避免國內民眾在申報最低稅負時進行無謂的申報作業,
單一申報戶之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海外已繳納之所得稅可否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給當地政府的稅額,可以拿來扣抵國內的基本稅額,但這個扣抵額是
有限額的
,而且每個申報戶的金額不同。
限額計算方式如下:
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注意: 扣抵限額計算出來之後,再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之已納稅額比較,採金額較低者進行申報扣抵。
海外所得計入歸屬
基本所得稅額條例雖然於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但行政院參酌國內經濟發展情況,
於民國99年1月1日起才將海外所得正式計入基本所得稅
,
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受給付的海外所得仍然屬於免徵的範圍
,
自民國99年1月1日後所產生的海外所得才需要計入基本稅額
。
注意:
海外所得計入年度是依照「
給付的時間
」而定,而不是看「
匯回之時間
」。
資金只要在境外流動,國稅局就會針對給付實現日的所屬年度來計算,。
進行海外投資時,要留意「
交易日
」、「
複委託上手交割日
」、
「
賣出款項入帳日
」
是不同的!通常投資人於
每年12月底進行海外投資賣出時,要先確定配合的券商是用
「
複委託上手交割日
」還是
「
賣出款項入帳日
」作為
賣出交易所得之所屬年度認列。
以兆豐證券複委託美股為例,所屬年度的認列是根據
複委託上手交割日,
若要12月底賣出交易所得落在2025年度,則最晚應賣出交易日為2025年12月30日,而
複委託上手
交割日則為
2025年12月31日
。
個人稅負會因國籍身分、資產配置之法律架構等個案事實而有所不同,仍請洽專業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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