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題:海外所得有價證券與受益憑證申報實務

.計算海外所得有價證券成本的方法

.海外所得有價證券、受益憑證與所得類別

計算海外所得有價證券成本的方法

範例

某單一海外股票在計算加權平均成本及交易所得的實務狀況:

下表中1/10出售股票時,將實際交易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的17,850元,與加權平均成本為108.86元,共出售150股的總成本進行相減後,得到交易所得為1,521元。

同理,1/19出售股票時,實際交易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為52,400元,此時加權平均成本為114.43元,共出售400股的總成本進行相減後,得到交易所得6,628元。

(各家交易券商帳列方式並不相同,故大家僅須了解加權平均成本法的計算概念,再行核對券商的表單方可比對)

交易日期
買/賣
交易價格
交易股數
交易費用
交易總額
平均價格
加權平均成本
交易所得
1/1
120
100
100
12,100
121
121


1/2
115
50
50
5,800
116
119.33


1/4
100
200
200
20,200
101
108.86


1/10
120
150
150
17,850



1,521
1/12
118
100
100
11,900


112.24


1/15
120
100
100
12,100


114.43


1/19
130
400
400
52,400



6,628

在台灣透過國內券商交易海外股票的複委託帳戶,在每年年初會依規定將前一年度的海外所得參考表提供給帳戶所有人,所以如果我們是用兆豐證券複委託帳戶進行投資的話,就不必擔心上述這些複雜的計算是否得由自己親自動手,對於投資人來說相當的便利。

海外所得有價證券、受益憑證與所得類別

目前市場的投資金融商品多元化,要區分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所獲得的所得類別究竟歸屬於境內所得亦或是海外所得,對許多投資大眾來說是非常紛亂的,一般來說,金融商品之配息為「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出售)之利得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中的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資本利得」

若再將這三種可能取得的所得類別區分為境內外時,又可能適用於不同的免稅免徵條件及計算方式,一般投資人要搞懂這些基礎觀念,更可謂是難上加難。為幫助大家釐清這些所得的分類,有一個基本原則判斷的小口訣:「配息看註冊地、資本利得看交易地」

  • 當獲配利息或股息時

    1. 首先判斷發行者的註冊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特別注意的是境內/境外的規定,境內所得-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

    2. 若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即其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計算基本稅額。

    3. 發行者的註冊地經過判斷後,若屬於境內,則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或就源扣繳,亦享有各項所得稅減免優惠,若屬於境外,則依基本稅額規定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 當出售(贖回)獲得資本利得時

    1. 首先判斷最終交易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這邊的交易地指的是有價證券的交易地,如果持有的是受益憑證,則以該受益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的交易地。

    2. 如境外基金,投資人雖可能在國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申購,其資本利得卻不屬於境內所得,因為該境外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實際交易地是在境外,投資人在未來贖回時所獲得的資本利得,則屬於境外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情境分析

補充說明:目前ADR的扣繳率為21%

個人稅負會因國籍身分、資產配置之法律架構等個案事實而有所不同,仍請洽專業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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