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題︱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二)︱海外所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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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投資風氣盛行,許多人開始學習海外投資、佈局海外相關金融商品,如投資海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但除了投資獲利的想像空間外,對於衍伸出來可能的稅務問題卻充滿疑問,等到報稅才知道需要因此繳納稅額。
延續上篇「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的基本觀念介紹,台灣自民國95年開始即實施最低稅負的新制度,自此爾後,每年五月報稅期間,家家戶戶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餘,也須審酌自己是否符合且達到應申報最低稅負的門檻(詳情請點我),關於最低稅負制應申報的所得項目,小編覺得必要將每個項目的內容向大家細細解說,讓大家把這些稅務知識化做常識,為自己完備更多的投資理財相關領域,真真正正的當個全方位的理財達人喔!
本篇將針對海外所得做探討,內容從基礎到應用,搭配實務上的例子,讓大家輕鬆的認識及吸收。

本單元主要章節:


海外所得│什麼是海外所得?

一般我們所稱呼的「海外所得」,全名為「海外及港澳地區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也就是說只要是所得發生地在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全都歸屬於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包含哪些?

國人在海外所獲得的所得來源是非常的多樣化,為了與國內來源所得有一致性的分類基礎,故個人海外所得的項目類別也採取與個人綜合所得的10類所得分類相同,包括海外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國給與、退職所得與其他所得。
如果我們單就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而言,海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海外利息所得,處分(出售)之利得則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海外所得只要有海外所得就要全數計入?

由於大部份國民的海外所得並不多,為避免國內民眾在申報最低稅負時進行無謂的申報作業,單一申報戶之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舉例:
假設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為80萬,因為未達台幣100萬,所以無須計入。若全年的海外所得為130萬,並非是扣除100萬後剩下的30萬計入,而是130萬元全數計入

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給當地政府的稅額,的確可以拿來扣抵國內的基本稅額,只不過這個扣抵額是有限額的,而且每個申報戶的金額不同,它的限額計算方式如下:
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扣抵限額計算出來之後,再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之已納稅額比較,採金額較低者進行申報扣抵

海外所得海外所得計入歸屬之年度如何劃分?

基本所得稅額條例雖然於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但行政院參酌國內經濟發展情況,於民國99年1月1日起才將海外所得正式計入基本所得稅,也就是說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受給付的海外所得仍然屬於免徵的範圍自民國99年1月1日後所產生的海外所得才需要計入基本稅額
個人海外所得如何計入呢?
如果是海外的薪資所得、租賃所得等,於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計算;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以股票賣出交割日所屬年度計算;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算。
所以小編提醒大家,許多投資人都會認為資金只要在境外流動,需要用到錢再匯回台灣,國稅局只會針對匯回資金計算海外所得~的這個概念是錯誤的,依照海外所得的基本歸屬定義,海外所得是依照「給付的時間」而定,而不是看「匯回之時間」,也就是以給付實現日的所屬年度計算,不是資金「匯回台灣」的年度來計算
另外,一般在進行投資時,我們的「交易日」與「交割日」是不同的,以海外股票來說,通常在「交易日」之後的2~3天才是實際的「交割日」(每家券商的作業不同),尤其當我們在每年12月底時進行股票賣出時,要特別確定清楚該筆賣出交易的的實際「交割日」會落在哪一個所屬年度。

以上將海外所得的定義、項目及計入規則進行初步的介紹後,接下來的單元再為大家說明海外所得其他的重要內容
下一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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