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題︱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三)︱海外所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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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個單元我們將海外所得的定義、項目、計入規則、可扣抵的規定介紹之後,相信大家對於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所得已經有了初步的概念,緊接著讓我們再繼續介紹海外所得的計算方式內容喔!如果還沒看過上一個單元的朋友們可以直接點選下方連結進行複習!

稅務專題┃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二)┃海外所得1

本單元主要章節:

海外所得│海外所得計算方式?

原則上,計算海外所得是以實際給付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才是所得。
以投資來說,也就是將賣出(贖回)所取得的實際金額,減除買入(申購)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入海外所得,下面小編以投資美股的例子向大家舉例說明。
舉例:
小明使用兆豐證券複委託帳戶採「美股每股」計算手續費的方式, 於112年1月6日買入美股 – 蘋果(AAPL)100股,每股129元,於112年2月3日賣出50股,每股154元,這筆投資的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在清楚上述計算海外所得的基本方法之後,接著我們要來看另一種比較特殊的例子。
前述有提到,海外所得開始計入基本稅額的起始日是99年1月1日之後,然而台灣有非常多的投資大眾早在此之前就經常的進行海外投資,面對投入日期在99年以前的海外投資,在計算個人海外所得時會有哪些不同之處呢?
依照現行辦法,若該有價證券實際取得日在98年12月31日前,以該日(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也就是說該有價證券自取得日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獲利),都不計入海外所得課稅。
但若實際取得成本較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還高,則仍可選擇以實際取得成本來計算海外所得。
然而,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果不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時,依照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也就是說,如果當我們處分(出售)海外有價證券時,若無法舉證實際成本費用,則可依照規定,若為處分有價證券時,可按實際成交價之20%計算海外所得。
結合各種海外所得計算方式,在此小編將如何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法計算所得分別列示在下表中
假設某海外有價證券實際買入成本為A,98年底該證券的收盤價格為B,而出售時的成交價格為X,圖示如下圖:


情境

最有利的計算方式

A<B

Min(X-A , 20% × X)

A>B

Min(X-B , 20% × X)






若實際取得海外有價證券的日期早於98年12月31日,尤其是喜歡長期投資、樂於長期投資的朋友來說,如果真的投資了一檔潛力股長期持有的話,獲利的狀況可能都是數倍、數十倍…,即始使用實際取得成本(A),或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B),與未來出售時的價格(X)的差額仍然非常巨大!,此時可選擇以出售價金總額的20%計算海外所得,相對較為划算。
再以投資美股的例子來計算海所得向大家舉例說明。
舉例:
小明於2009年12月7日投資美股 – 蘋果(AAPL)100股,每股6元(註),2009年12月31日蘋果(AAPL)收盤價為每股7元,這筆投資在五年後~2014年底小明以每股30元全部出售,這筆投資的海外所得如何計算最划算?(不考慮費用)
1、    舉證實際取得成本6元,海外所得 = (30 – 6)* 100股 = 2400元
2、    以98年年底收盤價7元為成本,海外所得 = (30 – 7)* 100股 = 2300元
3、    以實際出售價的20%計算,海外所得 = (30 * 100) * 20% = 600元

經過不同取得成本的方式計算,以實際出售價的20%計算海外所得最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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