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題︱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一)︱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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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份是台灣民眾申報所得稅的期間,近年因為疫情的因素,國稅局皆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限至六月底為止,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從民國95年起,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同時,要記得了解自己是否需要申報最低稅負喔!
時值年初,每年五月前都會有很多投資大眾都會向小編提問最低稅負的相關問題,為了讓投資朋友們能看懂最低稅負的意涵及重要內容,小編將針對投資朋友常詢問的關鍵,規劃出一系列的稅務主題讓大家能輕鬆了解喔!從這裡開始,讓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最低稅負制吧!

本單元主要章節:


最低稅負制│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根據現行的規範,並非所有國民都要申報最低稅負,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    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    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讓我們將上述三個條件,以下面的簡單的圖表來為大家說明…

也就是把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再加上2~8項的所得內容為基本所得額總額。(關於上圖中2~8項的所得內容,會在後續專章為大家說明)扣除670萬的扣除額後的數字(基本所得額淨額),再乘以「20%」後就是基本所得的應納稅額。
算出這個數額之後,再與當年度要申報的「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去比大小,如果比綜所稅高,則需要繳納差額。反之則不必繳納。
基本所得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無須繳納基本所得稅
基本所得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稅額 - 海外已繳之稅額扣抵金額

最低稅負制│我是否需要申報最低稅負?

根據現行的規範,並非所有國民都要申報最低稅負,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    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    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讓我們將上述三個條件,以下面的簡單的圖表來為大家說明…

最低稅負制│何謂中華民國境內稅務居民?

前段所提到的「中華民國境內稅務居民」,依財政部於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認定原則規定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量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I.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II.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III.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IV.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戶籍,但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
 凡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下面的簡單的圖表來為進行劃分

以上將基礎架構及納稅義務人主體進行初步的介紹後,接下來小編將針對最低稅負制的內容分成不同專題向大家解說
下一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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