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題︱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四)︱海外所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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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個單元我們將海外所得的計算方式、海外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抵的規定進行介紹之後,相信大家對於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所得計算方式已經相當了解,緊接著讓我們繼續介紹海外所得中有價證券成本計算的方法,
還沒看過上一個單元~海外所得計算方式的朋友們可以直接點選下方連結進行複習!
稅務專題┃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三)┃海外所得2

本單元主要章節:

海外所得│有哪幾種計算有價證券成本的方法

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在計算成本的方法區分成以下兩類
一、    納稅義務人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可以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尤其是持有之同一有價證券的每次購入成本不同時,如果投資人無事先約定,該有價證券的保管機構如銀行、證券、投信…等,皆採「加權平均法」進行成本計算,而且除非該種有價證券全部出售(贖回)完畢之前,不得改採個別辨認法。
二、    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得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若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成本
小編用下表舉例某單一海外股票在計算加權平均成本及交易所得的實務狀況,供大家參考:
各家交易券商帳列方式並不相同,故大家僅須了解加權平均成本法的計算概念,再行核對券商的表單方可比對

交易日期
買/賣
交易價格
交易股數
交易費用
交易總額
平均價格
加權平均成本
交易所得
1/1
120
100
100
12,100
121
121


1/2
115
50
50
5,800
116
119.33


1/4
100
200
200
20,200
101
108.86


1/10
120
150
150
17,850



1,521
1/12
118
100
100
11,900


112.24


1/15
120
100
100
12,100


114.43


1/19
130
400
400
52,400



6,628

上表中1/10出售股票時,將實際交易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的17,850元,與加權平均成本為108.86元,共出售150股的總成本進行相減後,得到交易所得為1,521元。
同理,1/19出售股票時,實際交易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為52,400元,此時加權平均成本為114.43元,共出售400股的總成本進行相減後,得到交易所得6,628元。
在台灣透過國內券商交易海外股票的複委託帳戶,在每年年初會依規定將前一年度的海外所得參考表提供給帳戶所有人,所以如果我們是用複委託帳戶進行投資的話,就不必擔心上述這些複雜的計算是否得由自己親自動手,對於投資人來說相當的便利。

海外所得│有價證券、受益憑證與所得類別

目前市場的投資金融商品多元化,要區分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所獲得的所得類別究竟歸屬於境內所得亦或是海外所得,對許多投資大眾來說是非常紛亂的,一般來說,金融商品之配息為「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出售)之利得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中的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資本利得」。
若再將這三種可能取得的所得類別區分為境內外時,又可能適用於不同的免稅免徵條件及計算方式,一般投資大眾要搞懂這些基礎觀念,更可謂是難上加難,小編在此教大家一個基本原則判斷的小口訣,幫助大家犛清這些所得的分類。

「配息看註冊地、資本利得看交易地」

舉例說明:
1、美食KY(2723.TW)
美食KY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所以交易該有價證券的交易地在台灣境內,若從美食KY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屬於台灣的證券交易所得,依國內目前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為免徵所得稅
而美食KY是一家註冊在英屬開曼群島的境外公司,若取得該公司所獲配的股息,則該股息的所得分類為海外股息所得,計入基本稅額中的海外所得
2、台積電ADR(TSM.US)
台積電ADR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掛牌交易,交易該有價證券的交易地在台灣境外,所以從台積電ADR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屬於海外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稅額中的海外所得。
而台積電ADR是一種美國存託憑證,所表彰的是註冊地在台灣的台積電股權,若取得該公司所獲配的股息,則該股息的所得分類原則上為國內的股息所得。
實務上為了課稅的實務上的便利性,在美國以ADR形式掛牌的台灣公司,如台積電(TSM)、聯電(UMC)、日月光(ASX),目前針對其所分配的股息皆按照「就源扣繳」的方式直接分離課稅,不用合併於國內綜合所得稅申報,目前ADR的扣繳率為21%
針對倒底投資美國ADR或國內上市股票,哪一種在稅負上比較有利,後續會再做專章討論。
看完以上的舉例後,接下來我們用同樣的規則,透過簡單的圖表來區別所得分類:

投資受益憑證(如:基金、ETF…)或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當獲配利息或股息時,首先判斷發行者的註冊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特別注意的是境內/境外的規定,境內所得-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若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即其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計算基本稅額。
發行者的註冊地經過判斷後,若屬於境內,則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或就源扣繳,亦享有各項所得稅減免優惠,若屬於境外,則依基本稅額規定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投資受益憑證或有價證券,當出售(贖回)時,首先判斷最終交易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這邊的交易地指的是有價證券的交易地,如果持有的是受益憑證,則以該受益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的交易地。
如境外基金,投資人雖可能在國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申購,其資本利得卻不屬於境內所得,因為該境外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實際交易地是在境外,投資人在未來贖回時所獲得的資本利得,則屬於境外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下面小編透過圖表再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小明透過國內複委託買入掛牌在香港交易所的中國移動(0941.HK),所獲配的股息及所賺得的資本利得該如何區別?

看完之前二個單元介紹海外所得及本單元介紹的成本計算及境內外所得區別的方式之後,大家是不是對於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所得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了呢,未來我們將會再針對海外所得的相關應用知識跟大家做更進一步的介紹,也歡迎大家如果對於海外所得這個題目還有哪些想要多了解的部份,在本文後方留言讓我們知道,我們將盡可能收集大家想知道的內容,滿足大家的好奇心!
下一個單元:

稅務專題一次搞懂最低稅負制(五)買台股還是美股ADR在稅務上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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